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安徽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是开展自主创新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徽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优势,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以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提供科研成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明确目标、面向全省、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也可由大型科技型企业、非营利机构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年度总结工作;

(四)批准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撤消和主任人选,编制经费预算,核拨有关经费。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协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实验室建设运行资金,审批年度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参与管理实验室建设的立项、评估、验收等。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监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

(三)推荐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

(四)配套有关经费,为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支撑和保障;

(五)配合开展年度考核和评估;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实验室主任的调整等重大意见,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参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监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提供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实验室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有计划地批准新建和调整省级重点实验室,采用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申请或投标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要求并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科研带头人及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三)具备相对集中、能满足科研需要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

(四)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配套经费;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大型科技企业组建实验室,还应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共建,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保证提供一定的建设运行经费,且建设运行经费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符合实验室组建条件的依托单位,应依照省科技厅制定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指南,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1),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二)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组,依照评审规则及要求进行评审,并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实验室建设单位,共同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

(三)依托单位依照建设计划,并结合专家意见,编制《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与依托单位共同签订。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并据以考核、验收的主要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对研究基础好、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实验室,省科技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实施依照《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经批准立项后,进入建设期,其拨款及配套经费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要求及建设进度分期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遵照国家和省关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依托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依照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验收。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财政厅予以批准,并正式授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牌匾;逾期未完成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请求报告,省科技厅视情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期满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将终止实验室建设,不再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合共建的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批准。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科研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以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成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本实验室的国内外著名科学家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5年,年龄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以科研带头人为主,按实验室涉及的学科和研究方向严格控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流动研究人员由科研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课题的实际情况自行聘任。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期限应严格把握,需保持一定的流动量。实验室应注意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开放的力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尝试建立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文献信息等科技资源应向社会开放服务,实现资源共用共享。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依托单位报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因故终止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其相关帐目与资产进行清查,并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经费组成,实验室负责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补助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关键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改造升级和实验室改造等方面;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对外开放、实验室日常运行等方面。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应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需新建、扩建的,应纳入基建计划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负责经费筹集。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应在立项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依托单位必须给予实验室正常运行经费保障。财政安排的运行补助经费在实验室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或评估结果安排。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年度经费决算报表,并接受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由专项资金和配套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并遵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实验室每年年底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照《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发布)定期对实验室组织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省科技厅、财政厅对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将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实验室,予以调整或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anhui province (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停止执行。